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9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903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5張,票據號碼202677、202678、202679、202680、202681號,內載金額各為新臺幣3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①94年7月31日②94年
8月31日③94年9月30日④94年10月31日⑤94年11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