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建誌律師
王叡齡律師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莊進祥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犯行之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下同)94年8月31日執行羈押,且於94年9月28日認被告甲○○、乙○○間有勾串之虞,諭知被告2人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30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羈押期間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陳銘珠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