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且案涉重罪,堪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99年2月6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5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