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本件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