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7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7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7474號債權人戊○○債權人丙○○債權人甲○○債權人己○○債權人丁○○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元。㈡各債權人請求之金額各為何,並釋明其法律依據。」,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簡芳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