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3422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債權人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係慧合資源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債權人薪資,即與債權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者乃慧合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