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9號原告 呂翊琳 被告 吳秀錦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99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