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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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0號聲請人 莊詠喬 (原名: 莊慧蓮 、 莊富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關於聲請更生部分: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同時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到院,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有命補正之必要,並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應予補正,且該裁定已於97年6月16日為聲請人所收受,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除未補正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5,440元及鑑定費7,000元(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可憑)外,其餘各項命補正之事項亦均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認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關於保全處分部分:本件更生之聲請既經駁回,其保全處分之聲請自失所附麗,應併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