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七四號
聲請人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七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九榮興業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壹萬陸仟柒佰伍拾│BC0五七六七四││││司洪清川│││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