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王仲律師
林鈺珊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陳婷玉法官林庚棟~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00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台灣銀行新店分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柒拾柒萬柒仟元│AD三五00四0││││公司││││四││└─┴─────────┴─────────┴───────────┴────────┴────────┴──┘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日
法院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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