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2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簡字第25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8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捲肆支(驗餘淨重參點參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甲○○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93年8月12日凌晨2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獅子王舞廳」內,自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處,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捲4支(驗餘淨重3.30公克)而持有之。嗣於93年8月15日凌晨
1時4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建興街口為警查獲,並扣得上述煙捲4支。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捲4支(驗餘淨重3.30公克)。
(三)法務部調查局93年9月13日調科壹字第080008166號鑑定通知書。
(四)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D-932945)、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D-932945)、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D-932945)、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陰性檢體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D-932945,大麻檢驗結果為陰性反應)。
三、按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素行、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數量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上開扣案之煙捲4支(驗餘淨重3.30公克),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且已與煙捲內其他材質混合,無從析離,有上開鑑定通知書可資佐憑,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附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