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784號聲請人 林月雲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王介良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伍佰 元:
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金額為壹拾玖萬元,應徵費用壹仟元,扣除前繳費用伍佰元後,尚應補繳伍佰元。
㈡釋明是否屆期向相對人提示請求付款?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