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16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1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莊政達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