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更一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原告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乙○○○○○○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丁○○
己○○戊○○
參加人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樓代表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於民國97年4月29日檢具相關文件向被告申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成立報備,經被告以97年5月6日府都建字第09762233600號函復:「臺端申請於本市○○區○○○路○段○○○巷○號等萬象大廈計…成立管理委員會報備乙案,經核符合規定,同意備查…」在案。嗣原告認該函復內容損害其權益,逕對該函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備查並收回其證書,遭內政部決定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李玉卿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