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忠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原名 陳憲崇 被告乙○○
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因92年度易字第154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憲崇、乙○○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郭顏毓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