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8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郵局存證信函原件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