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智祥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智祥自民國壹佰壹拾年玖月貳日起撤銷羈押,准予釋放。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智祥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拘未著,認有逃匿之事實而依法予以通緝,嗣經警逮捕歸案,本院法官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10年8月29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同法第107條第
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黃信融 告訴被告林智祥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信融於110年9月2日同意撤回其對被告林智祥之刑事告訴,被告林智祥將為不受理之判決,從而,被告林智祥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撤銷羈押,自該日起准予釋放。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建忠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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