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6號聲明人 陳勝榮
上列聲明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78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上開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為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二、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80號裁定係駁回聲明人陳勝榮對於原審法院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抗告,主文僅記載:「抗告駁回。」並非宣示主刑裁判之法院,自非上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揆諸上開說明,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邱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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