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07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顏俊新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959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以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其雖提出臺北市松山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建物謄本等為證,然均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繳納本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