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聲請再審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88號再抗告人 周黃光美 (原名周○○)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96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周黃光美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法官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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