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094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御鑫水產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志斌
一、債務人御鑫水產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御鑫水產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王志斌負清償債務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