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687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台北監理所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28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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