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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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紀雲誌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詐欺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1年度執聲字第2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雲誌犯詐欺取財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紀雲誌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99年11月1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實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1年11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1年11月27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
00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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