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97號上訴人即原告 彭光廷 上列上訴人與因被上訴人古玟貞即玟興商店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