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告 洪葉秀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3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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