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貞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貞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貞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受刑人黃貞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公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97.2.18│97.3.13│97.3.23│├──────┼─────────┼─────────┼─────────┤│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4480號│第3785、3791、3792│第3785、3791、3792││││、3793、3819、4903│、3793、3819、4903││││、4905號│、490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44│98年度上重訴字第22│98年度上重訴字第2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7.12.2│99.4.29│99.4.29│├─┼────┼─────────┼─────────┼─────────┤││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44│99年度台上字第5454│99年度台上字第5454││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97.12.2│99.9.2│99.9.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4371號│││第235號(已執行完│(應執行刑15年10月)│││畢)││└──────┴─────────┴───────────────────┘
受刑人黃貞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1月│有期徒刑15年1月│├──────┼─────────┼─────────┼─────────┤│犯罪日期│97.3.24│97.3.16│97.3.17│├──────┼─────────┼─────────┼─────────┤│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3785、3791、3792│第3785、3791、3792│第3785、3791、3792│││、3793、3819、4903│、3793、3819、4903│、3793、3819、4903│││、4905號│、4905號│、490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重訴字第22│98年度上重訴字第22│98年度上重訴字第2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4.29│99.4.29│99.4.29│├─┼────┼─────────┼─────────┼─────────┤││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5454│99年度台上字第5454│99年度台上字第5454││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99.9.2│99.9.2│99.9.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4371號│││(應執行刑15年10月)│└──────┴─────────────────────────────┘
受刑人黃貞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7.3.5│97.3.7│97.3.8│├──────┼─────────┼─────────┼─────────┤│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3785、3791、3792│第3785、3791、3792│第3785、3791、3792│││、3793、3819、4903│、3793、3819、4903│、3793、3819、4903│││、4905號│、4905號│、490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重訴字第22│98年度上重訴字第22│98年度上重訴字第2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4.29│99.4.29│99.4.29│├─┼────┼─────────┼─────────┼─────────┤││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5454│99年度台上字第5454│99年度台上字第5454││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99.9.2│99.9.2│99.9.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4371號│││(應執行刑15年10月)│└──────┴─────────────────────────────┘
受刑人黃貞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7.3.6│97.3.21││├──────┼─────────┼─────────┼─────────┤│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3785、3791、3792│第3785、3791、3792││││、3793、3819、4903│、3793、3819、4903││││、4905號│、490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重訴字第22│98年度上重訴字第22│││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9.4.29│99.4.29││├─┼────┼─────────┼─────────┼─────────┤││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5454│99年度台上字第5454│││判││號│號│││決├────┼─────────┼─────────┼─────────┤││判決確定│99.9.2│99.9.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4371號││││(應執行刑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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