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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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7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定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二、(一)第十三行「105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本院於105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攔」二、(一)第十三行「105年」之記載,與卷內資料「104年」不符,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