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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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 黃秀絹 被告 陳汶楷
宜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萬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41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楨森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