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整字第7、9號抗告人 趙高勇 上列抗告人因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3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