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8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楓博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五年度速偵字第二二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楓博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四列至第五列「夾帶」應更正「暗袋」,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楓博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之生活狀況(依調查筆錄之記載),徒手竊取商店內老山檀粉一包之犯罪手段、動機及竊取物品之價值;素行良好,暨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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