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37號上訴人即被告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村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黃姝嫚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順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07,827元(計算式:按月給付損害賠償3,048,048元×自民國109年7月2日至同年7月31日共30/31個月+按月給付損害賠償3,048,048元×自109年8月1日至同年8月25日共25/31個月=5,407,8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8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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