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八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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