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訴請被告為出生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坪林鄉上德村九芎坑三號之三,此有原告起訴狀載明在卷,非屬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所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志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