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住臺被告乙○○女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勞動基準法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五八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處刑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原審認被告乙○○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八條關於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之規定,科罰金壹萬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為三佰元折算一日,認被告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前開規定,科罰金壹萬元,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四猛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毛崑山
法官邱靜琪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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