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2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被告己○○
甲○○戊○○ 陳秋槿 原名 陳淑珍 丁○○丙○○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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