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3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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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1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嘉簡字第137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38歲民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37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信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賴琪玲附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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