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9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9064號債權人涂薳心債務人 李昀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郵局帳戶後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在第三人高雄鼎金郵局有開戶資料,惟其內存款未達起扣點,又其投保單位係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此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