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97號原告 顏文澤 被告 丁明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0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顏文澤對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02號,被告丁明志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