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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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61號原告櫻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昭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1,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