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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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告 林孟陽
黃莉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恒正 律師被告 陳祺雋陳武雄陳黃秀惠 之承受訴訟人
陳汎臻 即陳武雄及陳黃秀惠之承受訴訟人
陳立業 即陳武雄及陳黃秀惠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汎臻、陳立業、甲○○為被告陳黃秀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經過調查,被告陳黃秀惠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即民國(下同)112年3月29日死亡,陳黃秀惠之繼承人為陳汎臻、甲○○、陳立業等3人(下稱陳汎臻3人),且渠等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業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7月6日回函在卷可證,原告於112年7月11日具狀聲明由陳汎臻3人承受訴訟,依法並無不合,因此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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