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01號原告 廖純玉 訴訟代理人 吳忠勇 律師被告 廖于慧
廖子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