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4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天又上列被告因恐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天又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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