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18號原告 高魁志 訴訟代理人 高泰山 被告 徐碧英 (SUPAPORNOSOTHPRAPOP)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