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4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淑晶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訴字第36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禎瑩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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