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45號上訴人甲(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乙(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丙(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秋浼 、 李以婷 、 李彥廷 、 李語蒓 、郭張金鑾、 李穎禎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3,27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甯馨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