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等15人,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23,2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1,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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