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44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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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4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甲○○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後,經法院裁定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9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許可被告停止羈押之聲請時,不僅指定具保人甲○○繳納30萬元之保證金,且命具保人甲○○提出保證書,保證書上並記載保證被保人限制住居於「臺南市○○○街○號」,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收據各1紙在卷可參,足認該址為被告之居所地。聲請人未依該址對被告送達執行通知並執行拘提,有送達證書3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各2紙附卷可憑,是能否謂被告業已逃匿,尚非無疑。從而,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康祈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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