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甲○○○被繼
乙○○被繼丁○○被繼丙○○被繼兼上列四人戊○○被繼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0│││一百六十││││││││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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