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563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智琮 選任辯護人 王耀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156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63號刑事判決,關於被告吳智琮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其法定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不得上訴。被告吳智琮對於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63號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其中有關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簡源希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