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黃昌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煌凱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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